湖南省编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机构编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统一管理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含党委、政府各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构,下同)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拟订全省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省直党政机关各部门和市州党政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省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三、拟订全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全省厅级事业单位和市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审定省直处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省各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
四、审核全省厅级机构、市州党政机关处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以及县级党政机构限额;研究提出省直党政机关职责配置和调整的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省本级与市州之间的事权划分和职责分工;审定全省厅级机构的内设机构、省直党政机关处级机构、省直处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市州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
五、审核省直党政机关各部门、全省厅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方案;审定省直处级及以下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省市党政机关、厅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配置和调整方案;审定省直和市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拟订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分配和调整方案;拟订全省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拟订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指导实施;管理全省乡镇人员编制总量。
七、负责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审核纳入省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收取规费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性质、数量、实有人数和领导职数;负责全省机构编制统计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省直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九、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
十、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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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10011